为依归。这已和17世纪的情形极不相容。所谓衡平法(equity)本身并非法律,只是它认为法律务要使两造感到公平(equitable),也受罗马法及寺院法的影响,此时只能行于国王直辖之特权法庭。
在以上情形之下,国王被迫增加新税以支持海陆军,因之以对付新问题并且扩大行政范围,全国意见分歧。很多的争执与不同的信仰至此集结在一处,也掀动了不同的情绪。教会内外的纠纷,源于都铎王朝执行宗教**后迄未成定局,只有使争端愈为尖锐化。也就是说一切都已投入一个大熔炉里。
这样的情况不是上端有了变化,诸事即可解决。当社会下面各阶层仍无法管制,而且上下之间适当的联系尚未形成的时候,威士敏斯特的人物换班不足以构成任何突破。我们必须注意问题症结在整个国家组织,不仅是权力的分配或执政者的个性。
当16**年威廉和玛丽,亦即荷兰的王子和英国公主出身的王妃同为国家最高主权人时,重新构造全国的工作已大致完成。几十年来的混乱已使全国土地一般有了合理化的解决。陶尼(Tawney)所说土地换主以打仗的方式完成,要比法庭告状来得省费。一个实地上的测验来自1692年。当日土地所有权已经过如是之进体化,是以新收土地税用不着包税人。因为如此,新税以**管制的办法征收,得款每200万镑,全部缴入财政部(Exchequer),此为前所未有,税收亦超过历年各项收入之总和。
自特权法庭被国会取消之后,习惯法法庭即以试验性质施用衡平原则作判案的一部分根据。最初不过是承乏的办法,不久衡平法也造成成例,脱离了凡事都是临时的观感。这两种法律的并合,已为日不远。16**年贺尔特(JohnHolt)为首席法官,他指示以后习惯法处置商人案件时概照商业习惯。这对一般人民的生活有极大影响,尤其是关于遗传典当、动产处置和不履行契约之赔偿等。
事实上奥伦治家的威廉对英国事物没有深厚的兴趣。玛丽承继斯图亚特王朝之名,不过是个凡事依从的妻子。他们可以被拥戴为国王与王后,无非表示下端的改组已大致安定。这时,元首对国事缺乏成见反可视作一种长处。有了这样的改组,国会至上至此成为事实。私人财产权被确定,也成了新政权的施政逻辑。内阁制和两党制出现已指日可待。
1693年的皇家矿法(MinesRoyalAct)取消了国王自所有矿砂内提取金银的特权。过去这规定阻碍着工矿的发展,新法案对新投资极有引导力。次年再有英伦银行诞生。新银行贷款于政府,使公债从此成为一种永久制度,国王个人再不对之负责。事实上威廉与玛丽尚为这银行首一首二的股东,可见得公私之界线已划分明白。有了这些举措,英国之现代化已具定型。毫无疑义,国事之决策从兹可以用商业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