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使羸老疾病人在战列,恐牵溃行阵。及不使工巧人战斗,妨葺理军。 凡书生杂吏,不许临阵观瞻。 凡得敌中降人,自陈军中利害者,不可即听,须受而审覆之。 凡得生
,无问逆顺,皆不得辄杀,以招来者,渐以诱开敌情;亦不可纵逸,防为间谍。 凡贼势未穷蹙,辄求和者,当佯许,勿拒之,益戒军中为备。 凡行营,每队定官一员,专察
声。或诸军前后相远,须传声唤人,则委差定当传者,他人不得辄传。合传不传,不合传而传者,皆论如军律。 凡军中请
械并战袍,并定斤两、标记、
号、枪剑、弓弩等,并各记之,军司明立文簿,军还送纳,皆
簿
受。 凡军士请纳
甲,须本营将校
勒同毕,不得前后自便。 凡军中人得所遗
产,并当日于所属送纳。 凡军中除炊炮及应得存火外,馀并不许辄留。 凡军士,不得辄议敌中事宜。 凡军中,除习武艺为戏外(如
距、投石之类也),馀博戏并皆禁断。 凡军中有克捷,所送
布,由都
署以闻,乃牒转运使,遍下
内。 符契符契之设尚矣,周武王问:“
引兵
诸侯之地,三军卒有缓急利害,吾将以近通远,从中应外,以给三军之用,奈何?”太公曰:“主与将有
符,凡八等:有大胜克敌之符,长一尺;破军擒将之符,长九寸;降城得邑之符,长八寸;有却敌报远之符,长七寸;警众
守之符,长六寸;请粮益兵之符,长五寸;军败亡将之符,长四寸;有失利亡士之符,长三寸。诸奉使行符稽留,若符事
,闻、告者皆诛之。敌虽圣智,莫之能识。”然近代或用或置,沿革不同。 宋康定初制符契,颁于沿边诸
。今附其法于后云。 符长五寸,阔二寸,厚六分。上面刻篆字曰:某
发兵符。下面铸虎豹为饰。 中分为二段,牙槽相合。右一段左旁作虎豹
四枚,左一段右旁开四窍,为勘合之
。先勘合讫,却将篆文面相向合定,于侧向刻十
字为号。其弟一符,勘甲己字为合。第二符,勘乙庚字为合。第三符,勘丙辛字为合。第四符,勘丁壬字为合。第五符,勘戊癸字为合。左符,即全刻十
半字;右符,即依次刻甲己等两半字。右五段留京师,左五段降付逐
主将收掌。 凡发兵
,全指挥或三百人以上至五千人,用一虎一豹符;五千人以上,用双虎只豹符。以下符之法委枢密院,以右符第一为始,盛以木函,封以本院印,与宣命相副,付于使臣。宣内
言:下第一符发兵
若
。主将遇宣与符,即将左符看验得合,乃为兴发。发讫,即以本司印封题右符,还付使臣,归京,仍飞驿别奏。 凡主将所掌符契,专择一官为腹心典领。 凡给受符契次第、月日、所发兵
之数,皆书于籍,勿得谬误,以备照覆。 若再有
发,枢密院即下右符第二至第五,各以次行用,周而复始。其降宣、遣使、封题、勘合,并如下第一之制。其铜符右段,委枢密长官于本院严固封锁,以承旨主事各一员典掌,亦置籍抄记如法,本院官通押递相照验。 本契长七寸,阔二寸,厚一寸五分。上下面并题云:某
契。中剖为上下二段,上段内为鱼形,并题一二三次第,下段内刻空鱼,为勘合之
。左侧题云:左鱼合;右侧题云:右鱼合。上三段,下一段,上三段留主将收掌,下一段付诸军州城寨主收掌。 凡主将差发兵
百人以上,先发上契第一段,盛以
,封以本司印,并文牒相副,遣指使或职员赍付。文牒内
言:发第一契兵
若
。其州县城寨主得牒与契,即将下契与上契勘验,得合,乃
付兵
。付讫,其上契却用本司印封题,发付使人赍归。其第二、第三契差发勘合,并如下第一契条约。如再有
发,即依次用之,周而复始。其收掌给受委官置籍,一准符制。 传信牌宋大将石普上言:北面抗敌行阵间,有所号令则遣人驰告,恐失计划,复虞
诈,请令将帅各持破钱造牌,遇传令,合而为信。 真宗以古有兵符,废之已久,因制漆木为牌,长六寸,阔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置凿柄,令可合。又穿二窍,容笔黑,上施纸扎。每临阵,则分而持之;或传令,则书其言,而系军吏之颈,至彼,合契,乃书复命焉。 字验旧法:军中咨事,若以文牒往来,须防
漏;以腹心报覆,不惟劳烦,亦防人情有时离叛。今约军中之事,略有四十余条,以一字为暗号: 请弓、请箭、请刀、请甲、请枪旗、请锅幕、请
、请衣赐、请粮料、请草料、请车
、请船、请攻城守
、请添兵、请移营、请
军、请退军、请固守、未见贼、见贼讫、贼多、贼少、贼相敌、贼添兵、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