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 请定诸奏补事例奏(太和四年五月中书门下) 准太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厘革两岁及诸
奏请州县官,唯山剑、三川、硖内及诸
比远,许奏县令、录事、参军。其馀并停。自敕下以来,诸
累有奏请。如沧、景、德、棣,敕后已三数员,伏以敕令颁行,不合违越;苟有便宜,则须改张。自今以后,山剑、三川、硖内及诸
比远州县官,有
及前资正员官人中,每
除录事外,望各许奏三四员。如河北诸
沧、景、德、棣之类。经破伤之后,及灵夏、?宁、麟坊、泾原、振武、丰州,全无俸料。有
人及正员官,悉不肯去,吏
从前多不注拟。如假摄有劳,望许于诸
人中量事奏三四员,其馀勒约及期限,并依太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
分。 请减三铨令史奏(太和四年七月吏
) 三铨正令史,每铨元置七人。今请依太和元年
外铨起请置五人,减下二人。南曹令史一十五人,今请依太和元年
外铨起请节文,减下三人。 请复东西铨厅事旧例奏(太和四年七月吏
) 当司两铨侍郎厅,伏以吏
居文昌首曹,侍郎为尚书贰职。铨
所宜顺序,厅事固有等差。旧以尚书厅之次为中铨,其次为东铨。自乾元中侍郎崔
以当时休咎为虞,奏改中铨为西铨,以久次侍郎居左,以新除侍郎居右。因循倒置,议者非之。伏请今以后,以久次侍郎居西铨,以新除侍郎居东铨。 请定仆
上仪奏(太和四年九月中书门下) 伏准仆
上仪故事,自御史中丞吏
侍郎以下,罗拜阶下,准元和七年杂定仪注,全无受拜之礼,当时尽以仆
非其人所杀礼。臣等以为?合系官之轻重,不合为人而升降。受中丞侍郎拜,则似太重;答郎官以下拜,则似太轻。臣等商量,令诸司四品以下官,及御史台六品已下并郎官,并望准故事,馀依元和七年敕
分。 请定残欠羡馀钱
条件奏(太和四年九月比
) 准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赦文,天下州府两税,占留支用有定额,其残欠羡馀钱
,并合明立条件,散下诸州府者。伏以德泽宏
,优裕郡县,申明旧敕,晓示新规,使其政有准绳,法无差谬,实天下幸甚。又诸州应有城廓,及公廨屋宇,
械舟车什
等,合建立修理,须创制添换。又当州或属将校所由,有巡检非违,追捕盗贼,须行赏劝,合给程粮者,又当州或百姓贫穷,纳税不逮,须矜放要添货
者。又当州遇年谷丰熟,要收籴贮备,以防灾歉者。 请应诸科目并就吏
考试奏(太和四年十月中书门下) 应《开元礼》,学究一经、二《礼》、三史明习律令科人等,准太和元年十月二十三日敕。散试官及白
人并于礼
考试。其有
及有官人并吏
科目选者,凡是科目,本合在吏
试,自分两
考试。每
皆别与,人数转多,事理非便。臣等商量,坐准前吏
收试。其诸节目,并准太和元年十月二十三日敕
分。 请申禁僧尼奏(太和四年祠
) 当司准赦书节文,缁黄之众,蚕
生人,规避王徭,凋耗
力。应诸州府度僧尼
士,及创造寺观,累有禁令,尚或因循。自今以后,非别敕
分,妄有奏请者,委宪司弹奏,量加贬责。于百姓中,苟避徭役,冒为僧
,所在长吏,重为科禁者,谨
起请条件如后:准天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敕,诸州府僧尼籍帐等,每十年一造,永为常式者。其诸州府近日因循,都不申报,省司无凭收
造籍。起今已后,诸州府僧尼已得度者,勒本州府
法名俗姓,乡贯
,所习经业,及
住寺人数,开项分析,籍帐送本司,以明真伪。又将诸州府及京城应置方等受戒僧尼
死及还俗者,其告牒勒本寺纲维当日封送祠
。其馀诸州府,勒本州申送,以凭注毁。又诸州府僧尼籍帐,准元敕十年一造,今五年一造。又天下僧尼冒名及非正度者,缘经恩赦,自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敕前,无凭追勘。自今已后,伏请切加禁断。先度者
名申省,省司各给牒知,为凭
籍。又正度僧尼,并列于省司请告牒。其僧尼童
,自今已后,不得令私度。如有此
,勒当寺纲维申报本
长吏,其与剃
师长及专擅
家者,当便科决勒还俗。其纲维不申报,十日已上勒停解,便令
寺。其所在长吏不为纠举者,
名衔奏听
止。 又诸州府及两京,除旧寺破坏要修理外,并不创建造寺,仍请
每州县
寺几所,每寺
僧尼几人并请
寺额僧尼名申省。如有创造寺舍,委本
长吏切加禁断。其僧尼有不依典教,兴贩经纪,行船驾车,擅离本寺,于公衙论竞,及在俗家,夜结戒坛,书符禁咒,
术数,占相吉凶,妄陈祸福,既亏释教,与俗无殊。自今已后,切加禁断。如有此
,委所在长吏量情科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