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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回事发为多情投供出首思宽由(2/2)

太守看毕,不觉拍案惊奇,叹:“好个奇才女也,真乃不负一个痴书生。以云娥之申诉,因知私奔事真,劫杀事假。”遂令役将云娥权且取保回家,以后复审申详。一面令轿去见周尚书,说知其事。

审得黄-与曾云娥,皆系嘉兴人也。前因诗帕之赠,遂订婚姻之好。去岁云遭家难,避迹金陵。嗣后-访真迹,托相府,则周之司翰,即浙之黄-也。谓非云娥之故而为谁乎?乃尚书未审前因,竟为儿择。而云娥不忘旧好,与昏夜同奔。情也,亦谊也。孰意天不从人,适有盗之劫杀;事偏偶值,不无瓜李之嫌疑。嗟嗟,一介书生,既蒙红肖,行夜遁,异乡公,敢将白刃杀手人!虽有劫杀,既非其罪,合就招诱之律,共定厥辜。即将本犯发北军,余皆释放。真盗另为缉获,毋得抗违。

太守升堂,遂令值日衙役,带人,当堂面讯。周尚书造以劫杀无疑,以所杀有人,明明证据。太守见如此说,想:“若要讯明,必须有人作证,方可正刑,如何妄断?”乃问生,生:“要证甚易,那一夜私逃,惟有伺候书房名司墨者同宿亭中,在下有无劫杀,一问可知。”太守闻言,即着公差拘押司墨上堂质讯。

周尚书见司墨供云娥,气忿不胜。太守听了实供,不胜喜,乃带笑向周尚书:“贵介所供,乃是实情。”又当尚书之面。今堂上街役带了云娥前来质讯。遂于堂上结了批词,但见上面批云:

太守判完,随命云娥、月仍归本第,不得例相拘。而司翰乃寄周府,非同拐骗之,着其监长,即行起解。

证周司墨供得:是夜更与翰同睡。乃翰似有所谋,令墨先睡。不知夜半时分,墨睡方,送与邻亭曾小偕奔去。适逢盗提刀经过,且亭中。劫财之时,墨醒呼翰,不见声音,是以大声喊叫。内宅走老家人,被盗一刀砍倒。墨惊,闪在假山。而月正明,细认曲贼乃胡须大汉,与翰无,所供是实。

黄生判完来,恰遇慕荆亦在府前探信。二人因暂别公差,跟云娥轿后同到吴府而来。正是:

尚书见说,遂对太守:“以此看来,劫杀尚是他人,与他无涉乎?”太守:“正一扳大人台驾,同至敝衙,当堂面审。倘有不明,情愿即日挂冠。”周尚书见太守如此说,只得同到太守堂同来。

是夜询知行遁,即将劫杀为词。念云与-栖迟尚无百里之遥,奔已有两月之久。果其罪有难原,实愿殒堂下;苟其愆尤可赎,亦将三讯方明。然价窃恐私奔事,故甘冒罪受刑。又思波及冤,所以舍隐讳,非望幸逃三尺,实思代死伏辜-则何人,而遭此惨!相如之赋未售,空叹读书万卷,曾参之诬不辨,必将饮恨九泉。此云之所以拊心泣涕而不能自己者也。伏望悬明镜,察秋毫,解网商汤,怜才汉武。则在报德之心,宁芳有生之日,跪陈词以自首,甘认罪而雪冤。

相逢谁是黄衫侠,知己先沉不测冤。

须臾之间,司墨带上。太守见司墨带来,便:“本犯死生,在汝一言而决,汝可从实招来,不可冤屈了他。”司墨素亦能文,尝陪咏,与司翰同在公左右得来,所以亦能提笔。遂于堂上提笔直供,只见上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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