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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杂抄(2/3)

冗募歸,辭曰日已備,致未來,不如辭,貲日四月居邊。 軍新論攻城,城陷,尚有棲未到戰所,告曰戰圍以折亡,假)者,耐;敦(屯)長、什伍智(知)弗告,貲一甲;稟伍二甲。敦(屯)表律。

如有不适当地将弟除名,或任用保举弟不当者,均耐为候。役使弟法律规定,及加以笞打,应罚一甲;打破肤,罚二甲。

戍律曰:同居毋并行,縣嗇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貲二甲。

戰死事不,論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奪后爵,除伍人;不死者歸,以為隸臣。

(供乘骑的军——录者注)应在五尺八寸以上,如不堪使用,在奔驰和羁系时不听指挥,县司罚二甲,县令、丞各罚一甲。先征取蓦数已足,即在从军人员中选用骑士。到军后行考被评为下等,县令、丞罚二甲;司评为下等革职永不叙用。

戍者城及補城,令姑(嫴)堵一歲,所城有壞者,縣司空署君將者,貲各一甲;縣司空佐主將者,貲一盾。令戍者勉補繕城,署勿令為它事;已補,乃令增。縣尉時循視其攻(功)及所為,敢令為它事,使者貲二甲。

不应自军中领粮而领取的,皆罚二甲,撤职永不叙用;如不是官吏,罚戌边二年。一起吃军粮的军人、屯长和仆不报告,罚戌边一年;县令、县尉、士吏没有察觉,罚一甲。军人在领粮地方和路经的县卖军粮,罚戌边二年;同属一车一起吃军粮的军人、屯长和仆不报告,罚戌边一年;县司空、司空佐史、给军卒兵,质量不好,丞及库的啬夫和吏均罚二甲,撤职永不叙用。

译文

考查时产品被评为下等,罚工师一甲,丞和曹长一盾,徒(一般工人——录者注)络组二十。三年连续被评为下等,罚工师二甲,丞和曹长一甲,徒

贮藏的革被虫咬坏,罚该府库的啬夫一甲,令、丞一盾。

至老時不用請,敢為酢(詐)偽者,貲二甲;典、老弗告,貲各一甲;伍人,戶一盾,皆(遷)之。 傅律。

寇降,以為隸臣。

擅敢增加劳绩天数的,罚一甲,并取消其劳绩。

保举曾被撤职永不叙用的人为吏,罚二甲。战争时征发军队,任命留守的代理啬夫和佐,爵在上造以上的人不服徒命令,罚二甲。任用士吏或发弩啬不合法律规定,以及发弩不中目标,县尉应罚二甲。发弩啬夫不中目标,应罚二甲,免职,由县啬夫另行保举。驾驺(为官长驾车的人——录者注)已任用四年,仍不能驾车,罚负责教练的人一盾;驾驺本人应免职,并补服四年内应服的徭戌。

自佐、史以上的官吏有驮运行李的和看守文书的私卒,用以贸易牟利,均加放。

装作听朝廷的命书,实际废置不予执行,应耐为候;听命书时不下席站立,罚二甲,撤职永不叙用。

本为大夫而在陈前斩首,应加放(这是因为大夫的责任在指挥——录者注)。在大蒐 时以一支军队分充两支,应加耐刑。县不准把卒藏为弟,违者县尉罚二甲,免职;县令罚二甲。轻车、(此字为走之加一个“斥”——录者注)张、引、中卒用专车运送到军的资,县不得截夺。夺取中卒传送的资,县令、县尉罚二甲。

游士居留而无凭证,所在的县罚一甲;居留满一年者,应加诛责。有帮助秦人境,或除去名籍的,上造以上罚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

徒卒不上宿,署君、敦(屯)長、僕不告,貲各一盾。宿者已上守除,擅下,人貲二甲。

捕盥稍唬翰度讼嘁埔允芫粽耐。 求钗鹆钏湍鏋樗,令送逆為它事者,貲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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