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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2/2)

“为啥不是?你难忘了,那年你还未到金州上任,我就去向你伸手要官了。”

没等于江波回话,程忠杰竟放声大笑起来,惹得于江波也笑了起来。“真好笑,于书记,我程忠杰是不是等不及了…”

“没忘记,可是,你哪是要官呀,你是想要个事的环境呀。再说,你这个市长,60%的因素是省委和陈书记、刘省长的意思,30%的因素是你自己来的,我嘛,充其量只有10%的功劳。”

“中央派下的考查组已经到省里了。”

程忠杰不得不在心里服了于江波,他想,如果于江波在好多问题上,譬如拒贿、提的问题上也这样适当地运用一下这个“情”字,恐怕这次上省里当省委副书记这事儿,也不用我老程这么费心了。不过,你要把于江波这个敢打敢闯、心直快的个拿掉了,他就不是于江波了,而金州市的今天也不会是这个样了。

“所以,”程忠杰说:“法院会迫于舆论的压力和民众的呼声而选择‘情’,不选择法,这就是我们的法律不完善的地方。”

时,旁听群众围住了任小凡,谩骂甚至厮打,要不是法官们,任小凡恐怕连门都不去了。…

程忠杰摸摸凸起的肚嘿嘿嘿笑了,他说:“实话实说,于书记,在钟祥元这个问题上我是犯了一个错误,我要向市委检讨。”

“我明白。”程忠杰也像过去一样,诚恳地拉起了于江波的手说:“老弟呀,咱俩可真是,哎…”“别,”于江波又捣了程忠杰的肚一下:“我们俩就取长补短吧。”

“考查吧,我不动也好。也实话实说,我可真有离不开新城了。还有好多事儿没完呢,比方说引工程还没有完全完工。还有如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的素质有待提等等。”

“你装糊涂了吧?”

“你不希望我金州了吧?”

“什么结果?”于江波问程忠杰。

“引工程已经到最后关了,要不了多少日就要开闸放了,你就是赶不上全线贯通的那一天走了,也会回来嘛。金州的事还有我们呢,你走了,你的思想,你的方针和计划不会变,要变嘛只能往更好的方向变,再说了,去省城四百公里,也就几个小时的时间,我会及时给你汇报的。”

被告律师说,钟祥元与任小凡所签合同虽然有合法的成分在内。但是,他在签订合同时违反了《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的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结合本案,钟祥元签合同时违反了《婚姻法》中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所以钟祥元这民事行为既没有遵守社会公德,也没有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视为无效民事行为。

见程忠杰说的是肺腑之言,于江波走过来和程忠杰坐在了一个沙发上,他像过去一样在程忠杰的肚上砸了一拳说:“老兄呀,向小弟我检讨就行了,别把这个问题在市委常委会上提了。…你说呢?”

钟祥元资助四万元在新华里14区购买三室一厅住房一。有原告与朋友钟祥元的协议书证明。协议书第三条是:“钟祥元自愿将购房款肆万元赠送给朋友任小凡。”所以任小凡要求法院依据《继承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对其住房申请诉前保全。

“不见得吧。”于江波说,法院法院,应该以法办案,如果偏离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那法院就是人情院了,而不是法院。当然了,法院也有为难的地方,他们要《继承法》的规定判决肯定没有任何问题,可是在老百姓的里,那就是支持“第三者”提倡“包二”这不良的社会风气。说穿了,这个案的宣判,是一场“情”与“法”的较量。

“这话好,我听。”

“我希望你早一天‘金州。”

在整个审过程中,原告的主张显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东西,老百姓却不认同,这在审中从老百姓表现中可以看来。原告方发言时,旁听席上是一片责骂声,被告代理人发言时,则是长时间的掌声。

“为什么?”

“是。这是两码事,法院宣判应该讲‘法’,而我们在钟祥元这个‘烈士’的问题上,应该要讲个‘情’字。”

“不怎么判,钟祥元也是一个新闻人了,所以…”

“嗯?”

原告方律师则认为:钟祥元去世前与任小凡所签的合同应视为有效合同。其一,可以把钟祥元与任小凡的这份合同作为是一份遗嘱。据《继承法》第三章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任小凡就是《继承法》中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其二,钟祥元与任小凡签订的合同是自愿行为,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院应支持这份合同的合法

“我知你要说什么了,”程忠杰说:“你声声要讲‘原则’,讲“法’,可是关于钟祥元的烈士问题,你肯定还要持你的观的。”

针对审的这样一个全过程,程忠杰不再持自己的观了。虽然没有判决,可判决的结果他已经看到了。

这是他们近些日没有过的场面,他们的心又地靠在了一起…

“不是!程市长,你的为人我还不知?你不是那人。”

对于原告律师有法律效力的丈夫与任小凡的协议书复印件,刘洁傻了:面对丈夫的签字,刘洁只有目瞪呆的分了。法上,双方代理人争论得非常激烈。被告律师指,这份钟祥元与任小凡所签的协议是否是钟祥元本人真实意志的反映,同时,钟祥元与“第三者”所签的合同,应视为无效。

原告律师针对被告律师的观又提了反驳意见。他认为,本案的焦是执行合同、是遗产纠纷,所以只能运用《继承法》的规定。至于任小凡的所谓“第三者”行为不属于本案的主题,与本案无关。

两个老朋友又一次拍肚捶肩、哈哈大笑起来。

原告代理人针对这一观又一次发表了反驳意见。他说,被告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国家在立法时,也充分考虑到了继承人与立遗嘱人会有着千丝万缕的情关系,而无论这关系是否显得不光明正大,可也有其合理的因素存在。试想,一个行为正常的人,会在订合同或立遗嘱时,把自己的财产和遗产赠送给一个素不相识甚至十分讨厌的人吗?如果这样的合同和遗嘱得不到支持的话,那么法律的公正又如何现呢?《继承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立遗嘱人不能把遗产赠送给“第三者”既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就算任小凡是“第三者”她的权益也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可也没有明文规定说不遵守社会公德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这一规定呀。被告律师反驳说:《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在民法系中起到的是一个统帅和纲领的作用。我们的民事活动都要遵守《基本原则》。如果民事活动违反了《基本原则》就是无效民事行为。在本案中,如果钟祥元把财产赠给其他人、孤儿或者学校,而不是赠给“第三者”那么他的这行为不但遵守了社会公德,而且还值得我们学习。

“哎,程市长!”于江波起给程忠杰的脚酒杯里添上了金州红说:“在我的办公室里,我要把你招待好,免得你在背后骂我,于江波这家伙,一人情味也没有。”

“法院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肯定会判任小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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