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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襁褓中的法律(2/10)_古拉格群岛_名著_聚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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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襁褓中的法律(2/10)

“革命军事法从它存在的第一天起就是革命政权的战斗机关…立即采取了不容丝毫动摇的明确的基调和方针…我们当时需要巧妙地利用革命法积累的经验并且把它一步发展。”(第十三页)——这还是在仅于一九一九年一月才发布的第一号指令之前呢。同样,为了和契卡靠拢,也取了它的经验,即革命军事法的一名成员由方面军特科指定。但是方面军存在时间有限——在它们消亡的时候革命军事法并没有消亡,而在各州和各区稳稳地站住了脚跟“为了在发生暴动时行斗争及直接的惩治”(第十九页)

十月革命后,照它号的神以及二月革命后军队中形成的惯例,最初的想法是,红军中将由选举的团级和师级法行使权力。但是它们的民主活动还没来得及被享受到——很快本就不要了。反正到都自行成立了战地法,三人小组之类,全俄肃委各个前方机关自己的(枪毙人),反间谍机关——特科前也在于自己的。在对那些对共和国十分残酷的月份里,当托洛茨基同志在全俄中执委说了:“我们这些工人阶级的儿和死亡签了约,就是说也和胜利签了约”的时候——要求全和每一个人都打起神,履行自己的义务。

现在读者区别来了吗?一方面是“契卡”这是非司法惩治。另一方面是革命法,非常简化,毫不仁慈,但局说来毕竟好像还是——法院。而在它们之间呢?您猜着了吗?而在它们之间恰恰缺少一个司法惩治机关——你瞧这就是革命军事法了!

在国内战争中每拿下一个城市,作为庆祝的标志不仅有契卡大院里的阵阵枪烟,还有革命法的通宵不眠的开。当时要吃一颗它的弹,不一定非是白军军官、参议员、地主、僧侣、立宪民主党人、社会革命党人或无政府主义者不可。只要长着一双白白的没有老茧的手,在那些年代就完全可以被判枪决。但是,可以猜想到,在伊夫斯克或沃特金斯克,在雅罗斯拉夫尔或穆罗姆,在科兹洛夫或唐波夫等地发生的暴使糙的手付的代价也不会轻。如果有一天非司法制裁和革命法判决的案卷竟能从天而降,现在我们面前,其中最令人惊奇的必将是普通农民的数字。因为从一九一八年到一九二一年发生的农民和暴动是无数的,尽它们并没有反映在《国内战争史》的彩页上,没有人给那些手拿草叉和斧冲向机枪,然后被绑起双手——十条命一条——排成横队站在刑场上的暴动群众照相或拍电影。萨波日科夫暴动只在萨波日科夫有人记得,彼杰林暴动只在彼杰林有人记得。我们从拉齐斯的这篇关于当时一年半期间内的二十个省份的综合介绍里,也看到被镇压下去的暴动的数字——共三百四十四起。(从一九一八年起就把农民暴动称为“富农暴动”因为农民怎能起来暴动反对工农政权!但怎能解释,每次起来暴动的并不是村中的三两家,而是整个村?为什么贫农群众不是用同样的草叉和斧去杀死起来暴动的“富农”而是同他们一

革命军事法审理“劳动脱逃行为”这行为“在目前形势下是与反对工农的武装暴动相同的反革命行为”(第二十一页),——这么多的起来反对工人和反对农民的家伙,究竟是谁呢?甚至——为了“对下属的暴态度,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心,不了解自己的权利…”(第二十三页)以及其它等等。革命军事法完全不是仅仅为军人而设的,也包括了居住在前线地区的全平民。它们是劳动人民的阶级斗争机关。为了不和并列行动的革命法发生争执,确定了这样的职权划分:谁经办的案就由谁去审——不许向任何人要求复审和提申诉。对判决是依据军事形势行调整的:一九二0年南方胜利之后,向各革命军事法了一项减少枪决的指示——该年上半年执行枪决的真的只有一千四百二十六人(不算革命法!不算铁!不算内卫队法!不算契卡!不算特科!——我们回想一下阻止了全俄谋杀狂的斯托雷平的九百五十名的数字,我们回想一下俄国八十年内的八百九十四人)。一九二0年开始了波兰战争——革命军事法单单在七月和八月之内判枪决(不算…不算…不算…)的人数就达一千九百七十六人(第四十三页。以后各月的数字没有提供)。

在革命军事法中“资产阶级规定的上诉权失去了本的意义…在苏维埃制度下,这拖拖拉拉是谁也不需要的”(第四十六页)。“实行上诉的作法是绝对不允许的”“递上诉书的权利是被否定的”(第四十九页)。“为了使镇压的效果尽可能烈,判决需要几乎立即执行”(第五十页)。“革命军事法——这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的和忠实的机关,它应当穿过前所未闻的经济破坏,穿过鲜血与泪的海洋把工人阶级带到…自由的劳动,劳动者的幸福和丽的世界”(第九页)。

却极为成功地选用了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法长——达尼舍夫斯基同志,这位同志不但辉煌地建立和发展了这些尚属新的法的整个系统,而且还写了一本为它们提供了理论依据的小册。其中一份奇迹般地保存了下来并且落到了我们手里。不错,封面上印有“秘密”字样——但因时间久远,我披其中一些内容也许能得到原谅。(上面说的关于法院的情况也是从那里引来的。)

“革命军事法——这首先是对工农祖国的敌人行消灭、隔离、清除、实行恐怖的机关,其次才是确定某一对象有罪程度的法院”(第五页)“革命军事法——这是比了统一的人民法院的严整系统的革命法更加非常的法”(第六页)。

莫非还要“更加非常”吗?气都不过来了,开甚至不能相信:还有什么能比革命法更加非常的?它们的功勋活动家,当年许多判决书的监护人向我们解释:

革命军事法对临阵脱逃者以及对反内战的鼓动者(即和平主义者——第三十七页)有直接立即惩治的权力。它们应区分刑事谋杀(不枪毙)和政治谋杀(枪毙,——第三十八页);向私人行窃(“法应当表现同情与温和”因为资产阶级的财产推动人们行窃)和盗窃人民财产(“革命的严惩”)。“编制任何惩治条例都是不可能的而且也许是不明智的”但“也不能没有上级的指示和办法”(第三十九页)。“革命军事法常常需要在这样的环境下行工作,在那里甚至难以确定法是起着它本的作用呢,还是直接起着一支战斗队伍的作用。往往…工作在法审判上和大街上同时行”枪决“不能被认为是惩罚,这不过是对工人阶级敌人的消灭”并且“可以为达到恐吓(恐怖)这类罪犯的目的而采用”(第四十页)。“刑罚不是对于‘罪’的报复,不是赎罪…”法“在依据罪犯的生活方式及其历史可能清的程度上…查明罪犯的份”(第四十四页)。

“与司法机关并列的,应当存在一,愿意的话可以称之为司法惩治机关”(第八页)。

还可以更多更多地引用,但是够了!让我们地看一那一段历史,沿着我国当时火焰熊熊的地图走一遍,想象一下法小册没有说地名的这些有活人居住的地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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