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步说,证明这一
的是被告在警察署的自供。被告在被捕的第二天,便开始坦白杀害枝村幸
的事实。
的报,便前来报告。枝村幸
的公寓在该店的西面,被告的住宅在东面,而店前的
路是连接两地的直通线路。
被告回到家也没将发现尸的事实告诉警察,第二天上午仍未报告,一直隐瞒到当天下午被捕。如果像被告说的那样,同这一犯罪无关,那么被告的态度便令人费解,在常识上是不可能的。
被告供述中承认对材幸
怀有贪恋之心,但说那只是埋在内心的一
念,并未向她表白过
情,连地的手也没
摸过,到孝
的房间,每次都是幸
叫他去的。可是,对照住山
夫和蔼地藤
的证言,他的辩解令人难以置信。
被告托起幸的脸,确认她已经死亡,就在那时,运动衫沾上幸
的鼻血和呕吐
,由于室内昏暗,加之情绪兴奋,当时没有发现。被告想离开房间,但惟恐关着灯引起其他住
的怀疑,便打开墙
上的开关,开亮电灯,离开了房间。
据被告供述,被告对技村孝和往山
夫的婚期
近焦躁不安,为了
通幸
解除婚约,于晚上8
时访问幸
的房间。幸
大概从傍晚起就在假寐,屋里没开灯,躺在沙发上。借着窗
透
来的灯光,屋里隐约能够看清。被告知
即停们她叫起来劝她也不可能答应解除婚约,心中突然生起一
杀机。他准备事后自己也自杀。打开衣橱,里面挂着一条纱巾,于是用纱巾勒住了幸
的脖颈。
这一犯罪并非早有预谋,而是于一时冲动,从被告以往表现
的那些反常的行动上,就能得
充分的论断。
关于被告杀害技村本的原因、动机,从被告的自供以及往山
夫的证言中就可一目了然。
幸睁开
想大声喊叫,被告遂将纱巾勒
。幸
挣扎着想站起来,结果
翻落到地板上。当时,幸
成俯卧姿势,被告便骑在她的背上,将勒住她脖颈的纱巾在后颈
系
打上结。这个过程,大概要5分钟左右。
如果像被告说的那样,只是对幸怀有好
或朦胧的
情,那么,被告在
往的初期就该将幸
的事告诉妻
和
。而和
作证说,从没听被告说到过幸
。不仅如此,被告经常外
,却在妻
面前掩饰说是同几个并不存在的女图案设计家聊天。被告自己也供认,外
是到幸
那儿去了。
—检察官指控。
总而言之,被告由于技村孝不依从自己的意志,她同往山
夫的婚期又越来越近,于是心情焦躁起来,
通幸
解除婚约遭到拒绝后,遂于5月29日晚8时许,在访问中一时怒起,陡生杀机,以至杀人行凶。
关于秘而不喜的理由,被告申述,因为承担A航空公司宣传品的设计工作,期限看着要到,若将事实报告警察,就会因此而耽误许多时间,作品就不能如期完成,所以知情没报。然而,发现地杀尸
,这不是
蒜
的小事,发现者应该首先把这件事告诉别人,而且非说不可才是人之常情。被告对妻
和
没说,这在常识上是说不通的。
这一自供同住在该公寓的小野惠和其他人提供
关于这一被告在被审问时一开始反复申述自己的论
,可是渐渐地便沉思起来,接着说很可能是吧,忽而说也许是自己记错了。这些细虽与否认作案无关,但这些现象却充分说明了被告在作案之后内心的恐慌和混
。
遗憾的是没找到那辆租汽车的司机,但
据老板娘描述的面孔特征、
镜、
材和
、米黄
底茶
格条运动衫等特
,证明使用香烟店公共电话的人就是被告无疑。
被告是真正的凶手,所以他既没报警,也没告诉妻。显而易见,被告的辩解是欺骗孩童的谎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