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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章正论(4/5)

巫为上致神君,神君但闻其声,不见其形。荀悦曰:“《易》称:有天道焉,有地道焉,有人道焉。各当其理而不相乱,乱则有气变而然。若夫大石自立,僵柳复生,此形之异也;男化为女,死而复生,此含气之异也;鬼神仿佛在于人间,言语声音,此精神之异也。夫形神之异,各以类感。善则生吉,恶则生凶,精气之际,自然之符异也。故逆天之理,则神失其节,而妖神妄兴;逆地之理,则形失其节,而妖人妄生;逆中和之理,则含气失其节,而妖物妄出。此其大旨也。若夫神君之类,精神之异也。”

《春秋传》曰:“作事不时,怨仇动于人,则有非言之物而言。”当汉武之时,赋敛繁众,人民雕弊,故有无形而言至也。其于《洪范》言僭则生时妖。此盖怨仇而生妖之类也。故通于道者,正身,则万物精神形气,各返其本也。”

后汉陈蕃上书曰:“昔春秋之末,周德衰微,数十年间,无复灾眚者,天所弃也。天之于汉,悢悢无已,故殷勤示变,以悟陛下,除妖去嬖,实在修德。故《周书》曰:‘天子见怪则修德,诸侯见怪则修政,大夫见怪则修职,士庶见怪则修身。’神不能伤道,妖不能害德。”

《汉书》曰:“夫动人以行、不以言,应天以实、不以文。此天人之大略也。”)

法家者,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亡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贼至亲,伤恩薄厚,此法家之弊也。

(司马谈曰:“法家严而少恩,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也。夫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使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至于尊主卑臣,明职分,不相逾越,虽百家不能改也。”)

名家者,盖出于礼官,古者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孔子曰:“必也正名乎?”此其所长也。及缴者为之(缴,音工钧反。),则苟钩鈲析乱而已,此名家之弊也。

(司马谈曰:“名家使人检而善失真。然其正名实,不可不察也。夫名家,苛察缴绕,使人不得反其意,专决于名,时失人情,故曰:‘使人检而善失真’。若夫控名责实,参伍不失,此不可不察也。”鈲,音普觅反。)

墨家者,盖出于清庙之守,茅屋采椽,是以贵俭;养三老五更,是以兼爱;选士大射,是以上贤;宗祀严父,是以右鬼(右,信也。);顺四时而行,是以非命(言无吉凶之命,但有贤、不肖、善、恶也。);以孝示天下,是以上同(言皆同于治也。)。此其所长也。及蔽者为之,见俭之利,因以非礼,推兼爱之意,而不知别亲疏。此墨家之弊也。

(司马谈曰:“墨者俭而难遵,是以其事不可偏循。然其强本节用,不可废也。夫墨者亦上论尧舜,言其德行曰:‘堂高三尺,土阶三等;茅茨不翦,采椽不斲。饭土簋,啜土刑,粝梁之食,藜藿之羹。夏日葛衣,冬日鹿裘。’其送死,桐棺三寸,举音不尽其哀。教丧礼,必以此为万人之率。故天下法若此,则尊卑无别也。夫世异时移,事业不同,故曰:‘俭而难遵’也。要曰:强本节用,则家给人足之道。此墨家之所长,虽百家莫能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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