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她能够想象到人们是怎样摆布别人的命运的吗?”
(维·克.)
“他们不对案件进行复查,因为一开展复查,他们自己就得被精简掉。”
(列-恩)
“现在只不过是把斯大林时期那一套侦查和审判的手法从政治领域搬到刑事案件领域来了,如此而已。”
(格·斯.)
把这些苦闷的囚犯们的话总结一下,我们就会明白:
l·不可能复审案件(否则,整个审判员阶层就要垮掉)。
2.从前是根据第五十八条乱抓人,今天是根据刑事犯条文同样在乱抓人。(否则,他们靠什么吃饭?怎么处置古拉格群岛?)
换言之:如果一个公民想把另一个他不喜欢的公民除掉(当然,不是直接把刀子插进他的胸膛,而是合法地除掉)的话,他该怎样进行才能万无一失呢?从前,他只须根据刑法第五十八条第10分条写一封告密信就行了。现在呢?他得先去找工作人员(找侦查人员、民警局的人、法院的人。反正这样的公民就一定会有这样一些朋友)去商量一下。打听清楚今年什么罪名录时兴?看看现在网是撒在哪一条法律条文上的?问问在哪一方面必须完成司法工作的定额?然后,他就可以在这一方面下手了,不必动刀子。
例如,强xx罪这一条就热闹了好一阵子,尼塞塔不知怎么头脑一热,要求这种罪判刑不能少于十二年。于是各地成千把铁榔头齐举,一概往十二年上“铆”铁匠们不至于闹着没事干了。可是这种罪是很微妙的,涉及隐私的,您琢磨一下,它跟五十八条第十分条有点相似:那是俩人之间的事,这也是俩人之间的事;那种事没法查证,这种事也没法查证,两者都是避开见证人以——而法院需要的正是这个。
例如,列宁格勒的“斯梅洛夫案件”就是一例。两名妇女被叫到民警局去了。“你们同男人们一起参加小型晚会了吧?”“参加了。”“发生了性关系吗?”(关于这一点,民警已经掌握确切的告密信,事实已被确认)“发…发生过。”“那么,二者必居其一:一是你们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另一种是并非自愿。如果是自愿的,民警局就把你们看作暗娼,你们就得交出列宁格勒市的居民证,在四十八小时内离开列宁格勒!如果不是自愿的,那你们就得写一份被人强xx的控告!妇女们,当然,无论如何不想离开列宁格勒。那么,好了,两个男子就按强xx罪各判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