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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在机器间(5/7)_古拉格群岛_名著_聚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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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在机器间(5/7)

轻松呀!甚至与其说是脑子的轻松不用思考,不如说是道义上的轻松:它使你解除了担心在判决上出错而使自己的子女成为孤儿的苦恼。甚至像乌尔里赫那样穷凶极恶的审判员-一哪一项大规模枪决的判决不是他嘴里宣布的?预先决定判决的做法也使他变温和了。例如,在一九四五年,军事审判庭审理“爱沙尼亚分立主义者”的案件。当审判长的是矮小结实、和和气气的乌尔里赫。他不仅不放过与同事开玩笑的机会,而且不放过同犯人开玩笑的机会(这不就是人情味嘛!新的特点。哪里见过?)。他得知苏济是个律师,便微笑着对他说:“瞧,您的职业对您有用了!”是呀,他们之间有什么可争论的?干吗要发火?审判依照令人惬意的程序进行:坐在审判员席上可以抽烟,有愉快的时间-一美好的午间休息。到傍晚该去合议了。谁在夜里评议呀?让犯人们在桌旁坐一宵,而自己便各自回家。早晨来上班,一个个神清气爽,脸刮得干干净净的,上午九时整:“起立,现在开庭!”-一犯人各得一张“十元券”

如果有人责备说,特别庭至少不虚伪,而这里却假仁假义-一装样子在评议,不,我们将坚决反对!坚决反对!

最后,第三个特点是辩证法(从前粗俗的说法是:“人嘴两张皮,怎么说都有理”)。法典不应当是审判员路上固定不变的石头。法典的条文都已经有了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迅速流逝的生命,并且,正如浮士德所说:

“整个世界都在改变,一切都在飞奔向前,

而我却不敢违背诺言?”所有的条文都附生了一大堆的解释、指示、细则。如果被告的行为不在法典范围之内,那还可以采用下述办法判刑:

类推(多方便!)

干脆根据出身(刑法典第七、三十五条,属于社会危险阶层)

因同危险人物有联系(天网恢恢!什么样的人是危险人物以及有什么联系这只有审判员明白)。

对于颁布的各项法律,用不着在明确性上去挑毛病。例如,一九五0年一月十三日颁布了一项关于恢复死刑的法令(恐怕它从来也没有在贝利亚的地下室里废除过)。写着:可以对破坏和暗害分子处以死刑。这是什么意思?就是这个意思。约瑟夫-维萨里昂诺维奇喜欢这样做:不把话说清楚,只做暗示。这里是否只指那些用梯恩梯去破坏铁轨的?没有写明。什么叫“暗害分子”?我们早就知道;谁生产了劣质产品谁就是暗害分子。那末,谁是破坏分子呢?譬如说,如果在电车上谈话破坏了政府的威信,算不算?或者嫁给了一个外国人难道这不是破坏了我们祖国的尊严吗?…

实际上不是审判员在判案审判员只领工资,是指令在判案!三七年的指令:十年二十年枪决。四三年的指令:二十年苦役绞刑。四五年的指令;平均各判十年附加剥夺权利五年(三个五年计划的劳动力)。四九年的指令:平均各判二十五年。(因此,真正的间谍舒尔茨,柏林,一九四八年可能得到十年,而那个从来没有当过间谍的根特-瓦施考却得到二十五年。因为他赶上了狼头一九四九年。)

机器在冲压。一个人一旦被捕,在国家安全机关门口被割掉钮扣,他的一切权利从此就被剥夺了,刑期是逃不了的。法律工作者们已经那么习惯于这种情况,以至在一九五八年闹了个大笑话:在报纸上发表了新的《苏联刑事诉讼纲要》草案,却忘了在里面写进关于可能做出无罪判决的内容。政府报纸(参看一九五八年九月十日《消息报》)温和地责备说“可能造成一种印象,好像我们的法院只能作出有罪判决。”

如果站到法学家们的立场,便会觉得:既然连全国普选也只有一名候选人,那末,说实话,审案子为什么必须有两种可能的结局?而且无罪判决在经济上也是一种胡闹!因为这就是说,情报人员、行动人员、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的内部警卫、押解人员大家全都白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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